平等互惠證明文件,係指申請人之本國(或其行政區)有關機關所出具載明該國(或其行政區)對我國人民得取得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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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5日 星期二
2020年2月18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 12‧ 對耕地分割仍有疑問時,怎麼辦?
耕地分割由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故申請人如對分割登記仍有疑問時,可以檢附詳細資料,直接向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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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1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 11‧ 由於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等需要,可以申辦耕地分割嗎?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可以申請耕地分割。所謂執行土地政策及農業政策,係指下列事項:
(一)政府辦理放租或放領。
(二)政府分配原住民保留地。
(三)地權調整。
(四)地籍整理。
(五)農地重劃區之農水路改善。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核定之集村興建農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二、前述第三款所稱「地權調整」,指政府辦理土地法第一編第五章所規定有關地權調整政策之事宜,而有辦理分割必要者而言。例如耕地所有權人為了耕作上的便利或經營管理上的需要,申請將毗鄰之數宗耕地連件辦理合併分割者,在合併分割後之耕地筆數並未增加原則下,可以受理申辦。但是如果所申請之耕地,位在重劃區內,必須合併分割後的耕地能直接鄰接灌溉、排水設施及農路,才准許分割。
三、如果兩筆不同所有權人的毗鄰耕地,打算在每人所有面積不變,耕地筆數不增加及耕作便利的前提下,協議耕地位置互易,以連件方式向地政事務所申辦耕地合併、分割及共有物分割登記,由於並不違反農業政策,地政事務所應予受理。
四、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放領耕地時,以「戶長」或「家屬一人」名義代表承領耕地,但實際上係由多人分戶分耕分管的耕地,如果申請分割為單獨所有者,基於放領耕地屬土地政策之執行,准予辦理。
五、抵繳遺產稅的耕地,如分割後各筆耕地面積未達0.25公頃,不得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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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分配原住民保留地。
(三)地權調整。
(四)地籍整理。
(五)農地重劃區之農水路改善。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核定之集村興建農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二、前述第三款所稱「地權調整」,指政府辦理土地法第一編第五章所規定有關地權調整政策之事宜,而有辦理分割必要者而言。例如耕地所有權人為了耕作上的便利或經營管理上的需要,申請將毗鄰之數宗耕地連件辦理合併分割者,在合併分割後之耕地筆數並未增加原則下,可以受理申辦。但是如果所申請之耕地,位在重劃區內,必須合併分割後的耕地能直接鄰接灌溉、排水設施及農路,才准許分割。
三、如果兩筆不同所有權人的毗鄰耕地,打算在每人所有面積不變,耕地筆數不增加及耕作便利的前提下,協議耕地位置互易,以連件方式向地政事務所申辦耕地合併、分割及共有物分割登記,由於並不違反農業政策,地政事務所應予受理。
四、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放領耕地時,以「戶長」或「家屬一人」名義代表承領耕地,但實際上係由多人分戶分耕分管的耕地,如果申請分割為單獨所有者,基於放領耕地屬土地政策之執行,准予辦理。
五、抵繳遺產稅的耕地,如分割後各筆耕地面積未達0.25公頃,不得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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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4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 10‧ 曾經辦理過農地重劃的耕地,如果申請分割,有什麼限制?
耕地位在已辦理農地重劃地區範圍內,辦理分割時,不受最小坵塊土地短邊十公尺的限制(有關最小坵塊土地短邊十公尺的限制,請參考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但是為維護農地重劃成果,耕地合併分割不得破壞已完成規劃之農水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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