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91年4月24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9條,對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由禁止規定修正為有條件許可。故經許可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始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而規範具體事宜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許可辦法)業經內政部91年8月8日發布,又為顧及臺灣地區人民住宅需求,並保持臺灣地區不動產市場價格之穩定,防止不動產市場遭壟斷投機或炒作,本部並於98年6月30日、99年6月23日及106年6月9日修正上開許可辦法,增加相關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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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5日 星期三
2020年3月18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16‧ 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範圍為何?
一、重大建設之投資,係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之投資。
二、整體經濟之投資,係指下列各款投資:
(一)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體育場館之開發。
(二)住宅及大樓之開發。
(三)工業廠房之開發。
(四)工業區、工商綜合區、高科技園區及其他特定專用區之開發。
(五)海埔新生地之開發。
(六)公共建設之興建。
(七)新市鎮、新社區之開發或辦理都市更新。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投資項目。
三、農牧經營之投資,係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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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1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15‧ 外國宗教、社團法人得否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
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又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中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是以,外國法人如欲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土地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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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4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14‧ 外國人購買那些用途土地,得直接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無需先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取得下列各款用途之土地,無需先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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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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