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0日 星期日

【信託契約】四、問:信託契約簽訂後,誰可以變更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受託人有依信託本旨管理信託財產的義務,因此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甚為重要,其管理方法的變更,依私法自治之原則,得由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同意變更。
而受託人管理財產之方法,本應依信託行為之所定,但如因情事變更,發生信託行為當時無法預見的特別情事,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而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間又不能達成合意時,得由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聲請法院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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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15條: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信託法第16條: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
前項規定,於法院所定之管理方法,準用之。

2022年11月6日 星期日

【信託契約】三、問:父親生前簽訂自益信託契約,當父親死亡後,我(繼承人)可否繼承信託利益或終止信託契約?

依民法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或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權利義務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即受益人)死亡時,信託利益全部由其繼承人享有。
另依信託法第63條第1項,其繼承人亦得隨時終止契約,但依法務部96518日法律字第0960018145號函,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於信託契約為特別之約定,例如信託契約約定非經第三人及受託人同意不得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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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63條: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