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0日 星期日

【信託契約】四、問:信託契約簽訂後,誰可以變更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受託人有依信託本旨管理信託財產的義務,因此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甚為重要,其管理方法的變更,依私法自治之原則,得由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同意變更。
而受託人管理財產之方法,本應依信託行為之所定,但如因情事變更,發生信託行為當時無法預見的特別情事,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而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間又不能達成合意時,得由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聲請法院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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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15條: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信託法第16條: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
前項規定,於法院所定之管理方法,準用之。

2022年11月6日 星期日

【信託契約】三、問:父親生前簽訂自益信託契約,當父親死亡後,我(繼承人)可否繼承信託利益或終止信託契約?

依民法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或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權利義務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即受益人)死亡時,信託利益全部由其繼承人享有。
另依信託法第63條第1項,其繼承人亦得隨時終止契約,但依法務部96年5月18日法律字第0960018145號函,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於信託契約為特別之約定,例如信託契約約定非經第三人及受託人同意不得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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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63條: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022年10月23日 星期日

【信託契約】二、問:簽訂他益信託的信託契約後,委託人是否可以隨時更改契約內容?

為貫徹信託目的及保障受益人之權益,依信託法第3條,他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一經成立後,委託人除於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如,在信託契約中約定契約內容更改方式)或經受益人同意外,不得任意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亦不能處分受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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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3條: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2022年10月12日 星期三

新北土地標售 開出 ~~紅盤~~

經濟日報記者朱曼寧/綜合報導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昨(12)日辦理新莊、八里、林口及二重整體開發區八筆土地標售,共標脫五筆,總價約157.7億元,溢價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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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悅機構旗下中茂資產開發砸87.6億元,標下新莊北側知識產業園區區段徵收區唯一的一筆「特定產業專用區土地」,該筆也是此次標的中金額最高的土地;其次,麗寶集團合計斥資69.78億元,標下三筆八里訊塘段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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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地政局資料,標脫五筆中,除林口麗林段為兩名自然人共同標下外,其餘皆為法人。中茂資產開發標下新莊新知段43地號,土地面積共4,742坪,總價達87.6億元,換算每坪標脫價格約184.7萬元,溢價率6.5%。 麗寶集團則以寶贊開發、大元富投資、田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標下三筆八里訊塘段娛樂專用區,土地面積共2.06萬坪,總價達69.78億元,換算每坪標脫價格約為33.6萬元。 麗寶機構集團旗下麗盛建設總經理何昭宏表示,集團近來積極整合台北港周邊區域,加上之前標下的土地,合計共逾3萬坪,也因為土地規模夠大,未來可發展的業種可以更加豐富,包括商辦、商場、旅館等都有可能,藉此也能達成綜效。 地政局表示,新莊北側知識產業園區挾雙捷運優勢條件,聯通雙北並滿足沿線通勤及遊憩需求,特定產業專用區西側交通用地將規劃設置轉運站,打造三鐵匯集之TOD優勢區位,以期鏈結在地產業建立為金融與數位科技重鎮,並打造地標型企業總部。 另外,台北港特定區周邊淡江大橋、八里輕軌以及淡北道路等公共建設陸續到位,近期智慧製造及物流產業逐步發展,將以在地生產連結貿易門戶成為經貿產業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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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9日 星期日

【信託契約】一、問:如果找信託業者辦理信託,是否一定要訂定書面契約?

信託契約係為信託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及信託行為的依據,為使信託當事人間之權益關係明確,如受託人為信託業者,依信託業法第19條第1項,須訂定書面之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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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
信託業法第19條: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存續期間。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六、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一○、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一一、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一二、簽訂契約之日期。
一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亦應向信託監察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