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至30萬罰緩,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且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提醒民眾注意避免觸法,以免受罰。」
持分土地 /共有土地 / 繼承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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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定農業區。
二、一般農業區。一、住宅。
二、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一、住宅。
二、鄉村教育設施。一、住宅。
二、鄉村教育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