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0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45‧ 一、耕地375減租如後變更為工業預定地~會因此終止租約嗎?另外是否要賠償佃農? 二、因分割而終止租約有明訂要割多少比例給佃農嗎? 三、如要辦理上開業務是否一定要前往該地所屬鎮公所亦或全國鎮公所皆可申請?

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變更為工業預定地及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等相關事宜乙案,查「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及「耕地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登記,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於登記原因發生日起30日內,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分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及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2條所明定,請參考。惟本案實際案情究為何?因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為地方政府權責事項,請敘明詳細案情並檢附有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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