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39‧ 新加坡華僑取得本國「華僑身份證明」者,是否可以在本國購置「農舍」,並登記為權利人。

一、台端詢問新加坡華僑取得本國「華僑身份證明」者,是否可以在本國購置「農舍」,並登記為權利人乙案,查本部94年4月7日台內地字第0940064768號函規定:「 按「旅居國外華僑,取得外國國籍而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在國內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所適用之法令,與本國人相同;…」、「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七、華僑身分證明書。』前項第七款所定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者。」分別為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2點及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所明定,…如未具我國國籍,則應以外國人身分申請取得土地或建物權利,須符合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之原則。」上開法令,併提供參考。
二、另所詢在本國購置「農舍」,並登記為權利人乙案,實際案情究為何?因涉實務審認,仍請 台端詳敘具體案情,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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