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8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 Q298.為何重測前後面積不一致?如面積減少,是否有補償措施?

一、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由於測量技術及儀器較日據時期精密優良,且數十年來土地因人為或天然地形變遷,界址與原地籍圖不符,加以土地複丈時誤差之配賦及面積登記有效位數之變更(重測前為公頃以下4位、重測後為公頃以下6位),致重測前後土地面積難免發生增減。
二、按土地之四至界址以土地所有權人最明悉,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其面積實為界址範圍決定之結果,就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實地管業之範圍並無變動。另參考德、日、瑞等重測有成效國家,其政府與人民對土地面積,均以尊重事實為由,向無追補地價之先例,故目前政府對於地籍圖重測後面積增減之土地,並無補償之規定。
三、另土地辦理重測後,始發現重測前土地面積係因測量、計算、抄錄錯誤之情形致重測後面積減少,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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