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有土地之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1、興建期間: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計收租金。
2、營運期間: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6折計收。但每年租金漲幅相較前一年度漲幅以6﹪為上限。
3、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二者實際占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
二、另同條第2項規定,前述2、3計收之租金不足支付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者,應改按所應繳納之稅費計收租金。及第3項規定,依前述標準計收之租金,於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確有造成公共建設自償能力不足情事者,得酌予減收之。
三、末按本辦法第2條之1規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由民間機構籌措資金取得並登記為公有,於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提供該土地予該民間機構使用者,其租金得由主辦機關另以優惠方式計收,不適用前開規定。
四、另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優惠計收租金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優惠租金。故促參案件如已依其他機關主管法令享有土地租金優惠者,即不得再依本辦法規定優惠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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