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7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 9‧ 屬於89.1.27(含)以前的共有耕地,但共有人之一曾於89.1.28(含)以後將其全部持分移轉予他人,該耕地是否也可以辦理分割呢?


一、假如該共有人係移轉其持分給另一人時:因該筆耕地共有人總數維持與89.1.27(含)以前相同,並未有所增加,因此為了維護共有人的權益,仍然可以申辦分割。
二、假如該共有人係移轉其持分給二人或二人以上時(造成共有人人數比89.1.27以前的共有人人數多):分割筆數不能超過89.1.27(含)以前的共有人人數(除非分割後每人每筆耕地面積在0.25公頃以上),而且89.1.28以後所新增的共有人 持分部分,不能分割為單獨所有。

三、假如數共有人移轉其持分予同一人時:因共有人數減少,為使產權關係更加單純化,可以申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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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0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 8‧ 共有耕地可否於辦理繼承登記時,依繼承人人數連件申辦分割登記為多筆單獨所有?

一、依據現行法令規定,89.1.28(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但部分繼承人協議就其應有部分維持共有者,也准許辦理。此外,如果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時,除非分割後每人每筆耕地面積達0.25公頃以上,其分割後之土地筆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因此,繼承人於申辦繼承登記時,如符合前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之規定,當然可以連件申請分割登記為各繼承人單獨所有,無須先辦畢繼承登記後再辦分割登記,以節省人力、時間。


二、還有必須特別留意, 89.1.28(含)以後才成為共有型態的耕地,如果其中部分共有人發生繼承,情事時,並不能適用上述的分割規定。89.1.28(含)以後才成為共有型態的耕地,只有在分割後每人每筆面積達到0.25公頃以上時,才能辦理分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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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3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 7‧ 多人共有耕地,可否共有人之一或部分共有人分割為單獨所有,其餘部分共有人維持共有狀態?而維持共有的耕地部分,以後可以再申請分割嗎?

一、依據現行法令規定,89.1.27(含)以前已經是共有的耕地,是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的,而且原則上必須分割為每人單獨所有,但如果共有人間達成協議,由其中部分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仍維持共有的話,地政事務所應受理申辦分割。


二、至於仍維持共有的耕地部分,由於權屬狀態已轉變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即89.1.28以後)的新共有情形,所以不再適用「89.1.27(含)以前已經是共有的耕地」的情形來申請分割。除非該部分共有耕地符合分割後每人每筆面積達到0.25公頃以上之基本原則,才能辦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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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6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 6‧ 耕地上如有違法建物或違規使用,可以分割嗎?


耕地如果符合各項分割規定的要件,即使耕地上蓋有違章建築或違規使用,仍得申請分割。但是地政機關於辦理分割測量時,發現申請分割的耕地有違法使用情事,雖然對於審核符合分割相關法令規定的案件,得先准予分割,不過應同時將違法使用情形,報請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之主管機關妥為處理,以遏止耕地繼續違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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