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現行法令規定,89.1.28(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但部分繼承人協議就其應有部分維持共有者,也准許辦理。此外,如果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時,除非分割後每人每筆耕地面積達0.25公頃以上,其分割後之土地筆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因此,繼承人於申辦繼承登記時,如符合前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之規定,當然可以連件申請分割登記為各繼承人單獨所有,無須先辦畢繼承登記後再辦分割登記,以節省人力、時間。
二、還有必須特別留意, 89.1.28(含)以後才成為共有型態的耕地,如果其中部分共有人發生繼承,情事時,並不能適用上述的分割規定。89.1.28(含)以後才成為共有型態的耕地,只有在分割後每人每筆面積達到0.25公頃以上時,才能辦理分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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