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5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38‧ 「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地,地目:田,可否分割?

查耕地之定義及分割限制,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及第16條定有明文,有關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辦理分割,並無上開規定之限制。 所詢事宜因涉實務審認,屬地方政府權責,仍請 台端詳敘具體案情,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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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8日 星期五

((未作農業使用)) 之 農業用地 應改 ((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編為農業區或保護區作農業使用者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中)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上有興建建物,如果領有合法農舍執照,確實作農業使用,亦可依規定課徵田賦;但實務上發現除農舍外,另有增建、庭園造景、興建廠房、堆置砂石或廢棄物、鋪設水泥地、提供停車等非作農業使用之情形,就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而部分不符合農業用地使用的面積,應自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再恢復為農業使用時,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恢復課徵田賦。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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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39‧ 新加坡華僑取得本國「華僑身份證明」者,是否可以在本國購置「農舍」,並登記為權利人。

一、台端詢問新加坡華僑取得本國「華僑身份證明」者,是否可以在本國購置「農舍」,並登記為權利人乙案,查本部94年4月7日台內地字第0940064768號函規定:「 按「旅居國外華僑,取得外國國籍而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在國內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所適用之法令,與本國人相同;…」、「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七、華僑身分證明書。』前項第七款所定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者。」分別為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2點及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所明定,…如未具我國國籍,則應以外國人身分申請取得土地或建物權利,須符合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之原則。」上開法令,併提供參考。
二、另所詢在本國購置「農舍」,並登記為權利人乙案,實際案情究為何?因涉實務審認,仍請 台端詳敘具體案情,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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