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3日 星期五

出售供道路使用之 ((非都市土地)),((不得免徵 土地增值稅))

吳先生出售位於非都市計畫區現供道路使用之交通用地,詢問可否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稽徵處指出,出售的土地雖然作道路使用,但如果不是「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無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該處進一步說明,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且其都市計畫書規定將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定取得方式者,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故即使編定為交通用地或任何已為巷道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因非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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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6日 星期五

夫妻 贈與 房屋,(( 應繳納 契稅 )) 嗎?

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夫妻相互贈與財產不會課徵贈與稅、贈與土地亦可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贈與房屋是否也有契稅免稅的相關規定?
稅務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至於契稅條例尚無夫妻相互贈與之房屋免徵之規定,所以夫妻相互贈與之房屋仍應於立契日起算30日內申報並繳納契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逾期申報者,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請民眾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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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17‧ 大陸地區資金可以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嗎?

依91年4月24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9條,對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由禁止規定修正為有條件許可。故經許可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始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而規範具體事宜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許可辦法)業經內政部91年8月8日發布,又為顧及臺灣地區人民住宅需求,並保持臺灣地區不動產市場價格之穩定,防止不動產市場遭壟斷投機或炒作,本部並於98年6月30日、99年6月23日及106年6月9日修正上開許可辦法,增加相關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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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8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16‧ 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範圍為何?

一、重大建設之投資,係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之投資。
二、整體經濟之投資,係指下列各款投資:
 (一)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體育場館之開發。
 (二)住宅及大樓之開發。
 (三)工業廠房之開發。
 (四)工業區、工商綜合區、高科技園區及其他特定專用區之開發。
 (五)海埔新生地之開發。
 (六)公共建設之興建。
 (七)新市鎮、新社區之開發或辦理都市更新。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投資項目。
三、農牧經營之投資,係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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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1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15‧ 外國宗教、社團法人得否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

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又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中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是以,外國法人如欲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土地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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