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 星期日

【信託契約】八、問:信託財產是否會被強制執行?

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因信託財產所生或處理信託事務發生之稅捐、債權;信託法第12條所定除外情形,就是除了以下3種情況外,對信託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1.信託前存在於信託財產的權利:例如以委託人已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之房子作為信託財產,在委託人不按時繳納銀行借款本息的情況下,銀行可向法院申請對該房屋強制執行以保全債權。
2.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的權利:例如受託人因修繕信託財產而積欠承包商款項,因該款項是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故承包商可以對該筆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3.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例如受託人未繳房屋稅,因屬其他法律(稅法)另有規定之情形,故稅捐單位得對該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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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12條: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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