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特定目的事業計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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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二、農村再生設施(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如需辦理變更編定,請於取得變更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填具申請書、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編定同意書、興辦事業許可文件等相關資料,送本府地政局申辦變更編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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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至30萬罰緩,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且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提醒民眾注意避免觸法,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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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定農業區。
二、一般農業區。一、住宅。
二、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一、住宅。
二、鄉村教育設施。一、住宅。
二、鄉村教育設施。一、工業設施。
二、工業社區。(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且規劃有案者)一、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二、農舍(工業區、河川區除外;特定農業區、森林區不得興建集村農舍)。一、林業使用及其設施。
二、林業設施。一、礦石開採及其設施。
二、採取土石。
三、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四、林業使用。
五、林業設施。
六、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
七、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八、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九、砂土石碎解洗選加工設施。
十、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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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窯業使用及其設施。
二、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三、水產養殖設施。
四、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五、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
六、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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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現況或水利計畫使用。
二、水岸遊憩設施。
三、戶外遊憩設施。
四、採取土石(限於經土石採取機關規劃公告整體砂石資源開發區有案者)。一、遊憩設施。
二、戶外遊憩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