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41‧ 大陸籍配偶,目前依親居留證照,可否因贈與取得臺灣地區之不動產?

查依本部92年7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20010567號函:「案經函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首揭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係為落實經發會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之共識,爰據以授權 貴部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本件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以贈與方式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與該辦法立法意旨不符,本即無適用該辦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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