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7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Q265.代銷新成屋是否應由代銷業者申報實價,而非要求地政士申報。

於「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研訂過程中,已決議對於已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回歸一般買賣案件受理申報,代銷業無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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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4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 Q266.申請登記時可否檢附實價證明文件併同申報,以免30日忘記申報。

實價登錄條文係規定買賣案件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實際資訊。因此地政機關將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受理申報,實務上因大部分買賣案件習慣上皆有委託地政士代辦,地政士可於領取所有權狀時一併申報,應不致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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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8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 Q268.受理申報登錄之機關,法條僅規定「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實際受理申報之機關為哪一個地政事務所?以不動產坐落地或申報人戶籍或住居所地為準?又如同一買賣有二以上標的物分別坐落於不同地區,應如何申報?

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之。…」如主管機關有委任所屬機關,亦即地政事務所受理申報者,應以不動產坐落地為準。同一買賣案件有二以上標的物分別坐落於不同地區,如登記申請案件需向不同地政事務所申請者,實價申報登錄則比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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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5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Q269.交易日期若填寫私契日期,可能影響報稅及避免登記罰鍰議定公契日期之需,可否仍依公契日期填寫?

交易日期本應填寫成交案件簽訂契約(私契)之日期,惟為避免當事人對現行報稅等作業產生影響,業已於申報書填寫說明註明亦得依登記(簿)謄本所載之原因發生日期填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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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2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 Q270.如買賣時買多個車位,但無法拆分個別價格者,申報書如何填寫?

舉例而言,如買賣時買3個車位合計300萬元,買賣申報書「12.車位交易總價」即應填寫3,000,000元,但無法拆分個別價格者,「19.車位」仍應就3個車位個別填寫,惟個別車位總價得免填,並於備註欄敘明「車位總價中無法拆分個別車位價格」。租賃及預售屋案件比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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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9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 Q271.公法人或政府機關如以買賣方式取得不動產,是否需要申報?其申報代理人身分如何認定?

公法人或政府機關以買賣方式取得不動產仍應依規定進行申報登錄事宜。其申報代理人應以其公法人或政府機關聘任之職員為申報代理人,如臨櫃申報時,其身分證明應以公法人或政府機關核發具有相片之服務證或識別證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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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6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Q272.申報登錄系統可否提供批次申報或查詢已申報案件機制?

目前線上申報系統係採逐筆申報登錄方式為之,如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登錄時,系統會自動帶入相關標示資料,已可大幅減少申報人工作,完成申報登錄後,亦可產製檔案供申報人存檔查詢。現行系統以提供批次申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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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3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 Q273.申報登錄系統可否提供申報期限到期前預為通知申報人功能?

申報登錄係於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簽定租賃契約書及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為之,業已給予充分之申報登錄期間,申報人仍應自行依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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