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土地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其相關解釋函令,台端可逕至本部地政司網站查詢。台端所詢林地分割最小面積限制疑義事宜,屬地方政府權責,請詳敘具體案情事實,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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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5日 星期五
2020年12月18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41‧ 大陸籍配偶,目前依親居留證照,可否因贈與取得臺灣地區之不動產?
查依本部92年7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20010567號函:「案經函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首揭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係為落實經發會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之共識,爰據以授權 貴部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本件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以贈與方式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與該辦法立法意旨不符,本即無適用該辦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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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42‧ 目前嘉義市均是都市土地,若以前訂有三七五租約土地經區公所證明租佃雙方同意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由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本人是否可以依區公所核准公文申辦耕地租約終止登記?
台端所詢是否可以依區公所核准公文申辦耕地租約終止登記等相關事宜乙案,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款5耕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之耕地分割處理程序已列入本部90年5月1日台(90)內地字第9072827號函,業已登載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台端可於該網站之「地政法規查詢」→「解釋函令」項下查詢並下載參閱。另台端所詢疑義,係實務執行事宜,仍請詳敘具體案情事實,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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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4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43‧ 國有土地承租人因年邁體衰且其繼承人無意願繼續承租使用者,可否讓租給有意從事耕作而無親屬關係者換約承租使用?若可,需具備什麼資格?
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次查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886號判例,租賃關係之成立與存續,係基於當事人間之信任,故租賃權通常為不得讓與之債權。倘國有耕地承租人因年邁體衰且其繼承人無意願繼續承租使用者,得由放租機關依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後,重新依規辦理放租。至有關申請承租國有耕地之資格及要件,請逕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其所屬分署、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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