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9日 星期一

【信託契約】七、問:受託人死亡時,是否由受託人之繼承人繼承信託財產?另,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是否會被拿來清償受託人的債務?

不會,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受託人雖為名義上之所有權人,但實際上信託利益是歸屬於受益人,且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故受託人死亡時,不能將信託財產列入遺產,所以不會成為繼承之標的;且於受託人破產時,亦不能將之列入其破產財團,用來清償受託人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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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10條: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信託法第11條: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信託法第24條: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
前項不同信託之信託財產間,信託行為訂定得不必分別管理者,從其所定。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獲得利益者,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如因而致信託財產受損害者,受託人雖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受託人證明縱為分別管理,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022年12月4日 星期日

【信託契約】五、問:受託人依信託契約內容管理信託財產時,所產生之收益歸屬何人?

依信託法第9條,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例如委託人將土地信託給受託人,並約定由受託人代為辦理出租(出售)事宜,在此情況下,該土地的租賃收入(出售價金)為信託財產;或是委託人透過信託業者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所獲配之孳息(股息、股利)亦屬信託財產;受託人雖然是信託財產之名義所有權人,但其實受託人是為了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受益人才是信託利益之實質所有權人,故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收益,歸屬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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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9條: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
信託法第17條: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受益人得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2022年11月20日 星期日

【信託契約】四、問:信託契約簽訂後,誰可以變更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受託人有依信託本旨管理信託財產的義務,因此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甚為重要,其管理方法的變更,依私法自治之原則,得由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同意變更。
而受託人管理財產之方法,本應依信託行為之所定,但如因情事變更,發生信託行為當時無法預見的特別情事,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而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間又不能達成合意時,得由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聲請法院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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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15條: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信託法第16條: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
前項規定,於法院所定之管理方法,準用之。

2022年11月6日 星期日

【信託契約】三、問:父親生前簽訂自益信託契約,當父親死亡後,我(繼承人)可否繼承信託利益或終止信託契約?

依民法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或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權利義務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即受益人)死亡時,信託利益全部由其繼承人享有。
另依信託法第63條第1項,其繼承人亦得隨時終止契約,但依法務部96518日法律字第0960018145號函,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於信託契約為特別之約定,例如信託契約約定非經第三人及受託人同意不得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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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63條: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022年10月23日 星期日

【信託契約】二、問:簽訂他益信託的信託契約後,委託人是否可以隨時更改契約內容?

為貫徹信託目的及保障受益人之權益,依信託法第3條,他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一經成立後,委託人除於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如,在信託契約中約定契約內容更改方式)或經受益人同意外,不得任意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亦不能處分受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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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3條: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2022年10月12日 星期三

新北土地標售 開出 ~~紅盤~~

經濟日報記者朱曼寧/綜合報導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昨(12)日辦理新莊、八里、林口及二重整體開發區八筆土地標售,共標脫五筆,總價約157.7億元,溢價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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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悅機構旗下中茂資產開發砸87.6億元,標下新莊北側知識產業園區區段徵收區唯一的一筆「特定產業專用區土地」,該筆也是此次標的中金額最高的土地;其次,麗寶集團合計斥資69.78億元,標下三筆八里訊塘段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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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地政局資料,標脫五筆中,除林口麗林段為兩名自然人共同標下外,其餘皆為法人。中茂資產開發標下新莊新知段43地號,土地面積共4,742坪,總價達87.6億元,換算每坪標脫價格約184.7萬元,溢價率6.5%。 麗寶集團則以寶贊開發、大元富投資、田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標下三筆八里訊塘段娛樂專用區,土地面積共2.06萬坪,總價達69.78億元,換算每坪標脫價格約為33.6萬元。 麗寶機構集團旗下麗盛建設總經理何昭宏表示,集團近來積極整合台北港周邊區域,加上之前標下的土地,合計共逾3萬坪,也因為土地規模夠大,未來可發展的業種可以更加豐富,包括商辦、商場、旅館等都有可能,藉此也能達成綜效。 地政局表示,新莊北側知識產業園區挾雙捷運優勢條件,聯通雙北並滿足沿線通勤及遊憩需求,特定產業專用區西側交通用地將規劃設置轉運站,打造三鐵匯集之TOD優勢區位,以期鏈結在地產業建立為金融與數位科技重鎮,並打造地標型企業總部。 另外,台北港特定區周邊淡江大橋、八里輕軌以及淡北道路等公共建設陸續到位,近期智慧製造及物流產業逐步發展,將以在地生產連結貿易門戶成為經貿產業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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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9日 星期日

【信託契約】一、問:如果找信託業者辦理信託,是否一定要訂定書面契約?

信託契約係為信託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及信託行為的依據,為使信託當事人間之權益關係明確,如受託人為信託業者,依信託業法19條第1項,訂定書面之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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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
信託業法19條: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存續期間。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六、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一○、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一一、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一二、簽訂契約之日期。
一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亦應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2022年5月23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 4‧ 什麼叫做「耕地」呢?還有,面積未達0.25公頃的耕地,卻特別通融准許分割的情形有哪些?

一、按照現行法令規定,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者,屬於耕地。
二、前面已經說明,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必須達到0.25公頃,否則不可以分割,這是耕地分割的基本原則。但是,因為情形特殊,即使面積不到0.25公頃,仍然可以分割之例外情形如下:
 (一)因買賣、交換、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符合這兩種情形的耕地合併分割,雖沒有申辦次數的限制,但是必須注意,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換句話說,這類型耕地合併分割的條件是不能增加耕地筆數。至於所謂「鄰接耕地」,也有條件限制,必須是地段相同、界址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的耕地。
 (二)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可以申請將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分割出來,成為另一筆地號土地。
 (三)共有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除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可以按照前述規定予以分割成另一地號外,其餘未依法變更為非耕地部分,如屬於共有分管者,共有人可以檢附協議書,協議維持共有或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89.1.28(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繼承人人數。
 (五)89.1.27(含)以前已經是二人(或多人)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六)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的耕地。
 (七)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如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可以申請分割。
 (八)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程序上,這類型案件申請人應向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由該地政事務所循行政程序報請上級機關核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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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8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 3‧ 請問耕地可以分割嗎?

一、89.1.28以後,對於耕地分割的限制已經放寬了。原則上,假如打算分割的耕地,於分割後每筆地號每人所有的面積皆能達到0.25公頃以上的話,就可以分割。但是對於一些情形比較特殊的耕地,雖然分割後各宗面積未達0.25公頃,也特別通融准許分割,後面會說明有哪些情形。


二、所以,先查查自己的土地是否屬於耕地,如果是,請先計算分割後每筆地號每人所有的面積是否達到0.25公頃的標準;如果不符標準,沒關係,請進一步對照自己的耕地是否屬於特別通融准許分割情形的種類之內。如果連准許分割的特殊情形也不是的話,你的土地,便不可以分割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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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3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 2‧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農地移轉承受人身分是否仍予限制?

一、為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本部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六四二八一號函停止適用「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農地所有權繼承移轉登記案件之處理原則」與「台灣省福建省各縣市鄉鎮市區公所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審查小組設置要點」及相關書表格式。


二、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農業政策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現行土地法第三十條: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及土地法第三十條之一:農地繼承人部分不能自耕者,於遺產分割時,應將耕地分歸能自耕者繼承之。農地繼承人均無耕作能力者,應於繼承開始後一年內,將繼承之農地出賣與有耕作能力之人之規定,因應放寬農地農有,均配合修法予以刪除。嗣後承購農地,憑依修正後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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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8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1‧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承租公有土地對於租金有何優惠規定?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有土地之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1、興建期間: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計收租金。
2、營運期間: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6折計收。但每年租金漲幅相較前一年度漲幅以6﹪為上限。
3、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二者實際占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
二、另同條第2項規定,前述2、3計收之租金不足支付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者,應改按所應繳納之稅費計收租金。及第3項規定,依前述標準計收之租金,於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確有造成公共建設自償能力不足情事者,得酌予減收之。
三、末按本辦法第2條之1規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由民間機構籌措資金取得並登記為公有,於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提供該土地予該民間機構使用者,其租金得由主辦機關另以優惠方式計收,不適用前開規定。
四、另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優惠計收租金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優惠租金。故促參案件如已依其他機關主管法令享有土地租金優惠者,即不得再依本辦法規定優惠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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