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9日 星期日

【信託契約】十、問:同一個信託契約是否可以找多個信託受託人?

信託契約涵蓋之內容可能複雜而多元,基於專業分工之考量,同一信託二人以上共同受託並無不可,但因共同受託人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故實務上信託業者少有擔任共同受託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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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28條: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
前項情形,信託事務之處理除經常事務、保存行為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之。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應得受益人全體之同意。受益人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發生效力。
信託法第29條: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其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債務者,亦同。

2023年1月16日 星期一

【信託契約】九、問:我(受益人)得知受託人沒有依照信託契約內容處分信託財產時,應如何處理?

一、受益人可向法院申請撤銷處分
如信託財產為
1.已辦理信託登記之財產權者、
2.已依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券者、
3.或為前二項以外之財產權而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受託人之處分違反信託本旨者之情況下,受益人得申請法院撤銷其處分,以達信託之目的及保護信託財產。

二、受益人得請求金錢賠償或回復原狀
受託人亦須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處理信託事務,若因管理不當致使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亦得以請求金錢賠償或回復原狀,如訂有給付報酬者,得請求減免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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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18條: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
受益人有數人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始得為之:
一、信託財產為已辦理信託登記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
二、信託財產為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券者  
三、信託財產為前二款以外之財產權而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受託人之處分違反信託本旨者。
信託法第19條:前條撤銷權,自受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信託法第23條: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減免報酬。
信託業法第35條:信託業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信託業之事由,致委託人或受益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信託業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
前項連帶責任,自各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卸職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該項請求權而消滅。

2023年1月1日 星期日

【信託契約】八、問:信託財產是否會被強制執行?

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因信託財產所生或處理信託事務發生之稅捐、債權;信託法第12條所定除外情形,就是除了以下3種情況外,對信託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1.信託前存在於信託財產的權利:例如以委託人已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之房子作為信託財產,在委託人不按時繳納銀行借款本息的情況下,銀行可向法院申請對該房屋強制執行以保全債權。
2.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的權利:例如受託人因修繕信託財產而積欠承包商款項,因該款項是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故承包商可以對該筆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3.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例如受託人未繳房屋稅,因屬其他法律(稅法)另有規定之情形,故稅捐單位得對該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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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12條: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2022年12月19日 星期一

【信託契約】七、問:受託人死亡時,是否由受託人之繼承人繼承信託財產?另,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是否會被拿來清償受託人的債務?

不會,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受託人雖為名義上之所有權人,但實際上信託利益是歸屬於受益人,且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故受託人死亡時,不能將信託財產列入遺產,所以不會成為繼承之標的;且於受託人破產時,亦不能將之列入其破產財團,用來清償受託人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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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10條: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信託法第11條: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信託法第24條: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
前項不同信託之信託財產間,信託行為訂定得不必分別管理者,從其所定。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獲得利益者,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如因而致信託財產受損害者,受託人雖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受託人證明縱為分別管理,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022年12月4日 星期日

【信託契約】五、問:受託人依信託契約內容管理信託財產時,所產生之收益歸屬何人?

依信託法第9條,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例如委託人將土地信託給受託人,並約定由受託人代為辦理出租(出售)事宜,在此情況下,該土地的租賃收入(出售價金)為信託財產;或是委託人透過信託業者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所獲配之孳息(股息、股利)亦屬信託財產;受託人雖然是信託財產之名義所有權人,但其實受託人是為了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受益人才是信託利益之實質所有權人,故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收益,歸屬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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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
信託法第9條: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
信託法第17條: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受益人得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