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0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 Q225.買預售屋欲轉手,是否有轉讓之規範?

一、確認契約是何時簽訂?
二、99年5月1日開始有「預售屋的定型化契約」,其規定繳納房地總價款最高千分之一為限。
三、因此若為99年5月1日以前則需依據契約規範。若是99.5月以後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消保官申訴,此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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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7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 Q226.廢止徵收之法定要件為何?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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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4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 Q227.三七五減租農地租約人是否可將農地變更作為漁牧之用?

(一)依據土地法第106條,一般土地租用若為耕作變更為漁牧之用是不至違反耕地租的。但因涉及到事實認定,若有爭議的話,可依據減租條例第16條,至區公所主張。 

(二)可上地政司全球資訊網>資訊與服務>地政司出版品>三七五減租的法令匯編 查詢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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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1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Q228.如何定義預售屋的主結構物與建材?保固期間為何?成屋是否有如預售屋的保固條款?

一、預售屋的主結構物與建材比較
(一)主結構物:保固15年,包括外觀與內部結構都算保固對象,例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也包括在內。牆面不一定是主結構物,輕隔間或矽酸鈣板都不算主結構,建議再與縣市政府建管單位了解主結構物的定義,要看實體建築物才能了解,會影響居住安全的東西才算主結構。
(二)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保固1年,正常來說契約上會用附件的方式呈現建材的廠牌名稱、規格大小、材質等。

二、成屋買賣未訂定保固期:民間說法將成屋分為新成屋、中屋、舊屋及老屋等,但其區分尚無法令依據,所以內政部並未對成屋買賣訂定保固期。

三、若有成屋買賣瑕疵問題,建議民眾參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向建商主張自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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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8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 Q229.若僅為買賣地上權,僅有房屋問題,無土地問題,實價登錄應如何進行?

一、地上權之買賣移轉,目前並非實價登錄所規定之範圍。

二、依據法規: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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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5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 Q230.建設公司未找代銷業,自行販售預售屋,實價登錄應如何進行?

一、目前建設公司(建築業)自建自售,非經由代銷業居間或代理銷售預售屋的狀況,無實價登錄規範之適用。但仍應由權利人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二、另有關不動產實價登錄相關規定如涉及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部分,除可由地價科回答外,亦可轉請不動產交易科陳啟明專員04-22502159(不動產經紀業)、葉秋容視察04-22502127(地政士)洽詢。

三、依據法規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二)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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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2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Q231.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

※請參考附檔(為法條的附件一)
依據法律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一、各種使用地類別
(一)甲種建築用地
(二)乙種建築用地
(三)丙種建築用地
(四)丁種建築用地
(五)農牧用地
(六)林業用地
(七)養殖用地
(八)鹽業用地
(九)礦業用地
(十)窯業用地
(十一)交通用地
(十二)水利用地
(十三)遊憩用地
(十四)古蹟保存用地
(十五)生態保護用地
(十六)國土保安用地
(十七)墳墓用地
(十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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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9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 Q232.地籍謄本一定要到地籍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

一、地籍謄本至任一地政事務所即可申請全國資料。
二、說明:個人名下有多筆地基資料分散於不同地區,可於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名下全國地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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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6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 Q233.預售屋買賣契約中的履約保證條款之疑義解釋。

一、為預防交屋前建商倒閉,民眾已支付價金而求償無門的情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99年8月16日公告,100年5月1日生效)規定,建商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載名履約保證條款。

二、若建商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未載明履約保證條款,民眾可主張:
(1)依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該定型化契約無效。
(2)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履約保證條款而未載明者,可檢具具體案例及相關資料,逕送房屋所在地之直轄縣(市)政府查處。
*若業者要求簽立「放棄履約同意書」,否則等同無效一事,則非行政機關業務範圍。

三、預售屋買賣契約之訂立,屬私權行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端視買賣雙方合意訂定契約條款內容而定。如有消費糾紛可檢附具體案例及有關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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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3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 Q234.網路何處可查詢臺灣行政區域圖?

一、本部臺灣行政區域圖網站自106年3月27日起停止服務,原網站內之相關圖檔已移至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民眾若有需求,可至該網站下載運用。 
二、查詢路徑及網址:「地政司→資訊與服務→業務介紹→方域業務→編印臺灣全圖及各級行政區域圖」之附件連結處;(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asp?cid=91&mcid=158&qcod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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