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4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 Q227.三七五減租農地租約人是否可將農地變更作為漁牧之用?

(一)依據土地法第106條,一般土地租用若為耕作變更為漁牧之用是不至違反耕地租的。但因涉及到事實認定,若有爭議的話,可依據減租條例第16條,至區公所主張。 

(二)可上地政司全球資訊網>資訊與服務>地政司出版品>三七五減租的法令匯編 查詢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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