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預防交屋前建商倒閉,民眾已支付價金而求償無門的情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99年8月16日公告,100年5月1日生效)規定,建商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載名履約保證條款。
二、若建商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未載明履約保證條款,民眾可主張:
(1)依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該定型化契約無效。
(2)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履約保證條款而未載明者,可檢具具體案例及相關資料,逕送房屋所在地之直轄縣(市)政府查處。
*若業者要求簽立「放棄履約同意書」,否則等同無效一事,則非行政機關業務範圍。
三、預售屋買賣契約之訂立,屬私權行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端視買賣雙方合意訂定契約條款內容而定。如有消費糾紛可檢附具體案例及有關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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