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36條
(一)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
(二)前項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
(三)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應以道路兩旁鄰接街廓之一半深度為準。但道路同側街廓之深度有顯著差異者或毗鄰地形特殊者,得視實際情形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劃定之。
解釋:街廓好比一個方塊,一條路開闢過去,以街廓的一半劃分範圍,若是在外面那一半則可指另一半未達標準,若是在鄰近道路裡面那一半,則須請縣市政府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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