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4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Q217.公共設施完竣、未完竣、部分完竣的認定為何,相關的法源依據?

一、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36條
(一)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 
(二)前項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 
(三)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應以道路兩旁鄰接街廓之一半深度為準。但道路同側街廓之深度有顯著差異者或毗鄰地形特殊者,得視實際情形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劃定之。 

解釋:街廓好比一個方塊,一條路開闢過去,以街廓的一半劃分範圍,若是在外面那一半則可指另一半未達標準,若是在鄰近道路裡面那一半,則須請縣市政府計算

持分土地 /共有土地 / 繼承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