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1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 Q218.買方反悔欲取回購屋之訂金,是否應退還?

按民法第 248 條、第 249 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本案依上開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或無法履行契約之責任歸責於買方者,賣方得將定金全數沒收。

持分土地 /共有土地 / 繼承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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