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為土地法第18條所明定。經查緬甸並未列入本部98年9月16日台內地字第0980174868號函頒「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中,緬甸為「非平等互惠之國家」。未列入平等互惠國家之外國人,依上開規定尚不得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二)至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權利之限制及作業程序,相關條文規定及解釋函令台端可於本部地政司網站(http://www.land.moi.gov.tw/)之「分眾導覽」→「外籍/大陸籍人士」→「相關表單下載」→「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申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項下查詢並下載參閱。台端如仍有疑義,請詳細敘明案情,並檢附相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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