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40‧ 請問林地分割最小面積限制為多少??

按土地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其相關解釋函令,台端可逕至本部地政司網站查詢。台端所詢林地分割最小面積限制疑義事宜,屬地方政府權責,請詳敘具體案情事實,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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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8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41‧ 大陸籍配偶,目前依親居留證照,可否因贈與取得臺灣地區之不動產?

查依本部92年7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20010567號函:「案經函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首揭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係為落實經發會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之共識,爰據以授權 貴部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本件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以贈與方式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與該辦法立法意旨不符,本即無適用該辦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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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42‧ 目前嘉義市均是都市土地,若以前訂有三七五租約土地經區公所證明租佃雙方同意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由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本人是否可以依區公所核准公文申辦耕地租約終止登記?

台端所詢是否可以依區公所核准公文申辦耕地租約終止登記等相關事宜乙案,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款5耕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之耕地分割處理程序已列入本部90年5月1日台(90)內地字第9072827號函,業已登載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台端可於該網站之「地政法規查詢」→「解釋函令」項下查詢並下載參閱。另台端所詢疑義,係實務執行事宜,仍請詳敘具體案情事實,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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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4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43‧ 國有土地承租人因年邁體衰且其繼承人無意願繼續承租使用者,可否讓租給有意從事耕作而無親屬關係者換約承租使用?若可,需具備什麼資格?

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次查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886號判例,租賃關係之成立與存續,係基於當事人間之信任,故租賃權通常為不得讓與之債權。倘國有耕地承租人因年邁體衰且其繼承人無意願繼續承租使用者,得由放租機關依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後,重新依規辦理放租。至有關申請承租國有耕地之資格及要件,請逕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其所屬分署、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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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44‧ 有關三七五減租,出租人擬收回耕地,承租人以前施作之土地改良,出租人應如何補償?補償額度計算?有無相關規定或案例可供參考?

按「承租人對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其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於租佃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由出租人償還之。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前項所稱之耕地特別改良,係指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所明定,請參考。台端倘仍有疑義,因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屬地方政府權責,請敘明詳細案情並檢附有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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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0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45‧ 一、耕地375減租如後變更為工業預定地~會因此終止租約嗎?另外是否要賠償佃農? 二、因分割而終止租約有明訂要割多少比例給佃農嗎? 三、如要辦理上開業務是否一定要前往該地所屬鎮公所亦或全國鎮公所皆可申請?

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變更為工業預定地及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等相關事宜乙案,查「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及「耕地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登記,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於登記原因發生日起30日內,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分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及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2條所明定,請參考。惟本案實際案情究為何?因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為地方政府權責事項,請敘明詳細案情並檢附有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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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3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46‧ 佃租者要以優先承購方式購買所耕作之三七五農地,原出租者的地主在讓售之際,還需要再以公告地價三分之一的價金補償購買者的佃農嗎(雙方原本是佃租關係)?

查「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所明定,承租人依上開規定優先承買耕地時,並無出租人應另予補償之規定,惟台端所詢實際案情究為何?請詳敘具體個案事實,並檢附有關文件,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鎮、市、區)公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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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6日 星期五

請注意 繼承人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可「這樣做」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以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只要繼承人過半數且這些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或者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超過2/3之同意就可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遺產稅的繳納案件,納稅義務人如無其他現金,欲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銀行存款繳納,如需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才得申請,易造成欠稅並導致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雖可就遺產中存款扣押取償,但此時繼承人必須額外負擔15%之滯納金。為兼顧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並有利於稅款徵起,因此財政部放寬規定,准許這一類的申請案件,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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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應納稅額1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配偶及子A、B、C計4人,其中繼承人A、B、C三人(應繼分合計3/4),申請以甲君遺產中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即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的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提醒,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應填妥同意書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遺產稅\遺產稅實物抵繳申請書(A4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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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0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繼承土地持分如何處理? 專家這樣說

繼承上一代不動產時,常會遇到共同持有土地,自己和兄弟姊妹共同持份,若想出售個人持份,卻不知如何做?專家建議,其實只要持分過半就可出售,不過須告知其他持分人,抑或辦理土地分割再出售。 不動產只要單一持分過半,即可出售,不過得提前告知其他兄弟姊妹,而且持有兄弟姊妹也優先享有購買權;不過若是持份未過半,也可單純出售個人持分,可以先進行土地分割後再出售。
土地尚未分割情況下想,會被認為產權不完整,一般情況來說成交機率低,除非是有其他特殊目的或用途,例如該區段地段十分精華,所以先買下卡位,等到其他共同持有者釋出,再作一併收購及整合開發。 專家提醒,欲買者得注意因土地產權不完整,可能難找到願意貸款銀行,就算找到願意貸款銀行,短時間內也無法進行開發計畫,除了得評估自身財力外,最好也把土地利息一同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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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3日 星期五

出售供道路使用之 ((非都市土地)),((不得免徵 土地增值稅))

吳先生出售位於非都市計畫區現供道路使用之交通用地,詢問可否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稽徵處指出,出售的土地雖然作道路使用,但如果不是「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無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該處進一步說明,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且其都市計畫書規定將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定取得方式者,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故即使編定為交通用地或任何已為巷道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因非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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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6日 星期五

夫妻 贈與 房屋,(( 應繳納 契稅 )) 嗎?

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夫妻相互贈與財產不會課徵贈與稅、贈與土地亦可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贈與房屋是否也有契稅免稅的相關規定?
稅務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至於契稅條例尚無夫妻相互贈與之房屋免徵之規定,所以夫妻相互贈與之房屋仍應於立契日起算30日內申報並繳納契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逾期申報者,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請民眾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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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17‧ 大陸地區資金可以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嗎?

91424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9條,對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由禁止規定修正為有條件許可。故經許可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始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而規範具體事宜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許可辦法)業經內政部9188日發布,又為顧及臺灣地區人民住宅需求,並保持臺灣地區不動產市場價格之穩定,防止不動產市場遭壟斷投機或炒作,本部並於98630日、99623日及10669日修正上開許可辦法,增加相關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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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8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16‧ 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範圍為何?

一、重大建設之投資,係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之投資。
二、整體經濟之投資,係指下列各款投資:
 (一)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體育場館之開發。
 (二)住宅及大樓之開發。
 (三)工業廠房之開發。
 (四)工業區、工商綜合區、高科技園區及其他特定專用區之開發。
 (五)海埔新生地之開發。
 (六)公共建設之興建。
 (七)新市鎮、新社區之開發或辦理都市更新。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投資項目。
三、農牧經營之投資,係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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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1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15‧ 外國宗教、社團法人得否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

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又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中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是以,外國法人如欲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土地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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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4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14‧ 外國人購買那些用途土地,得直接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無需先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取得下列各款用途之土地,無需先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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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5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 13‧ 什麼是平等互惠證明文件?

平等互惠證明文件,係指申請人之本國(或其行政區)有關機關所出具載明該國(或其行政區)對我國人民得取得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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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8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 12‧ 對耕地分割仍有疑問時,怎麼辦?

耕地分割由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故申請人如對分割登記仍有疑問時,可以檢附詳細資料,直接向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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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1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 11‧ 由於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等需要,可以申辦耕地分割嗎?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可以申請耕地分割。所謂執行土地政策及農業政策,係指下列事項:
 (一)政府辦理放租或放領。
 (二)政府分配原住民保留地。
 (三)地權調整。
 (四)地籍整理。
 (五)農地重劃區之農水路改善。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核定之集村興建農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二、前述第三款所稱「地權調整」,指政府辦理土地法第一編第五章所規定有關地權調整政策之事宜,而有辦理分割必要者而言。例如耕地所有權人為了耕作上的便利或經營管理上的需要,申請將毗鄰之數宗耕地連件辦理合併分割者,在合併分割後之耕地筆數並未增加原則下,可以受理申辦。但是如果所申請之耕地,位在重劃區內,必須合併分割後的耕地能直接鄰接灌溉、排水設施及農路,才准許分割。


三、如果兩筆不同所有權人的毗鄰耕地,打算在每人所有面積不變,耕地筆數不增加及耕作便利的前提下,協議耕地位置互易,以連件方式向地政事務所申辦耕地合併、分割及共有物分割登記,由於並不違反農業政策,地政事務所應予受理。


四、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放領耕地時,以「戶長」或「家屬一人」名義代表承領耕地,但實際上係由多人分戶分耕分管的耕地,如果申請分割為單獨所有者,基於放領耕地屬土地政策之執行,准予辦理。


五、抵繳遺產稅的耕地,如分割後各筆耕地面積未達0.25公頃,不得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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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4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 10‧ 曾經辦理過農地重劃的耕地,如果申請分割,有什麼限制?

耕地位在已辦理農地重劃地區範圍內,辦理分割時,不受最小坵塊土地短邊十公尺的限制(有關最小坵塊土地短邊十公尺的限制,請參考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但是為維護農地重劃成果,耕地合併分割不得破壞已完成規劃之農水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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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7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 9‧ 屬於89.1.27(含)以前的共有耕地,但共有人之一曾於89.1.28(含)以後將其全部持分移轉予他人,該耕地是否也可以辦理分割呢?


一、假如該共有人係移轉其持分給另一人時:因該筆耕地共有人總數維持與89.1.27(含)以前相同,並未有所增加,因此為了維護共有人的權益,仍然可以申辦分割。
二、假如該共有人係移轉其持分給二人或二人以上時(造成共有人人數比89.1.27以前的共有人人數多):分割筆數不能超過89.1.27(含)以前的共有人人數(除非分割後每人每筆耕地面積在0.25公頃以上),而且89.1.28以後所新增的共有人 持分部分,不能分割為單獨所有。

三、假如數共有人移轉其持分予同一人時:因共有人數減少,為使產權關係更加單純化,可以申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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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0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 8‧ 共有耕地可否於辦理繼承登記時,依繼承人人數連件申辦分割登記為多筆單獨所有?

一、依據現行法令規定,89.1.28(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但部分繼承人協議就其應有部分維持共有者,也准許辦理。此外,如果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時,除非分割後每人每筆耕地面積達0.25公頃以上,其分割後之土地筆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因此,繼承人於申辦繼承登記時,如符合前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之規定,當然可以連件申請分割登記為各繼承人單獨所有,無須先辦畢繼承登記後再辦分割登記,以節省人力、時間。


二、還有必須特別留意, 89.1.28(含)以後才成為共有型態的耕地,如果其中部分共有人發生繼承,情事時,並不能適用上述的分割規定。89.1.28(含)以後才成為共有型態的耕地,只有在分割後每人每筆面積達到0.25公頃以上時,才能辦理分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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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3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 7‧ 多人共有耕地,可否共有人之一或部分共有人分割為單獨所有,其餘部分共有人維持共有狀態?而維持共有的耕地部分,以後可以再申請分割嗎?

一、依據現行法令規定,89.1.27(含)以前已經是共有的耕地,是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的,而且原則上必須分割為每人單獨所有,但如果共有人間達成協議,由其中部分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仍維持共有的話,地政事務所應受理申辦分割。


二、至於仍維持共有的耕地部分,由於權屬狀態已轉變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即89.1.28以後)的新共有情形,所以不再適用「89.1.27(含)以前已經是共有的耕地」的情形來申請分割。除非該部分共有耕地符合分割後每人每筆面積達到0.25公頃以上之基本原則,才能辦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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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6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 6‧ 耕地上如有違法建物或違規使用,可以分割嗎?


耕地如果符合各項分割規定的要件,即使耕地上蓋有違章建築或違規使用,仍得申請分割。但是地政機關於辦理分割測量時,發現申請分割的耕地有違法使用情事,雖然對於審核符合分割相關法令規定的案件,得先准予分割,不過應同時將違法使用情形,報請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之主管機關妥為處理,以遏止耕地繼續違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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