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9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 5‧ 建有合法農舍的耕地可以辦理分割嗎?

耕地如果符合各項分割規定的要件,就可以申請分割;耕地上已經興建的合法農舍,並不影響耕地分割之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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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7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 Q216.委託代領土地徵收補償費時應檢附哪些相關文件?

如為自然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至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地政局(處)辦理:
一、委託人的ID、印鑑章、印鑑證明、土地所有權狀、委託書、公文(如有可檢附)。

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印章、匯款的存褶影本(如需以匯款方式辦理時)。

三、其它證明文件(視個人土地狀況檢附)。
(一)他項權利清償證明、塗銷證明或他項權利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領款之同意書或協議書(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時,須檢附。並得就徵收土地檢附部分清償或塗銷證明文件。)
(二)原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機關之同意文件(有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等限制登記者須檢附。)

附件:請領土地徵收的補償費時應檢附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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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4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Q217.公共設施完竣、未完竣、部分完竣的認定為何,相關的法源依據?

一、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36條
(一)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 
(二)前項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 
(三)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應以道路兩旁鄰接街廓之一半深度為準。但道路同側街廓之深度有顯著差異者或毗鄰地形特殊者,得視實際情形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劃定之。 

解釋:街廓好比一個方塊,一條路開闢過去,以街廓的一半劃分範圍,若是在外面那一半則可指另一半未達標準,若是在鄰近道路裡面那一半,則須請縣市政府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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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1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 Q218.買方反悔欲取回購屋之訂金,是否應退還?

按民法第 248 條、第 249 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本案依上開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或無法履行契約之責任歸責於買方者,賣方得將定金全數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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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8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 Q219.請問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緬甸華僑可以購買不動產嗎?

(一)按「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為土地法第18條所明定。經查緬甸並未列入本部98年9月16日台內地字第0980174868號函頒「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中,緬甸為「非平等互惠之國家」。未列入平等互惠國家之外國人,依上開規定尚不得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二)至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權利之限制及作業程序,相關條文規定及解釋函令台端可於本部地政司網站(http://www.land.moi.gov.tw/)之「分眾導覽」→「外籍/大陸籍人士」→「相關表單下載」→「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申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項下查詢並下載參閱。台端如仍有疑義,請詳細敘明案情,並檢附相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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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5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 Q220.預售屋雨遮屋簷不計價之政策為何? 是否適用於成屋?

一、「屋簷雨遮登記但不計價」:少數建商常創造出許多沒有實際效益的雨遮,比方環繞建物一圈的「土星環」,他們再將這些沒有用的虛坪計入買賣坪數,甚至與室內主建物的每坪價格一樣,使消費者多花不少冤枉錢,也因此引起不少預售屋買賣糾紛。為了防杜建商任意設計沒有實益的雨遮,及避免建商亂蓋土星環式的雨遮,並進而虛灌房屋坪數,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將不得記載屋簷雨遮價款之條款。
(一)若有發現建商或經紀業者未遵守公告修訂之新規定,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至150萬元罰鍰。

二、雨遮屋簷不計價不適用於成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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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2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Q221.進行房屋買賣時,仲介費應如何支付?相關仲介檢舉管道為何?

一、買方對於仲介費支付方式為成立買賣契約時支付1/2仲介費,餘1/2於交屋時支付。(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內有寫明)

二、仲介業未告知幹旋金與要約書之勾選,請檢附具體案例及相關資料向行政院公平會檢舉。

三、至於仲介業者之行政疏失,請檢附具體案例及相關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檢舉。 

四、若發生消費爭議,請檢附具體案例及相關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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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9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 Q222.如何辦理地政士暫時停業?

一、向地政士開業證書核發之縣市政府辦理暫時停業即可。

二、至於辦理方式,仍須向地政士開業執照核發之縣市政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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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6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 Q223.詢問航照圖申請要向哪個單位辦理?

辦理情形說明:詢問航照圖申請要向哪個單位辦理? 

「航照圖」是一種集合名辭,它包含「航空照片」及由航空照片製成的「像片基本圖」(基本圖)、「林區像片基本圖」(林區圖),「彩色正射影像圖」(正射影像) 及「放大航空照片」等航攝影像資料。其中「像片基本圖」及「彩色正射影像」可直接上網申購,網址為http://ngis.afasi.gov.tw/。航空照片放大可通訊(傳真或email申請單)申購。其它圖資、照片需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所申購。 

上班時間:上午8:30~12:30 下午 13:30~17:30 
售圖時間:上午8:30~下午16:00 
售圖地址:10070 台北市和平西路二段100號 
聯絡電話:(02)233326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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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Q224.修法通過的土地實價登錄要如何使用?要向哪個單位洽詢?實價登錄的目的為何?如不實登錄是否有何罰則?

(一) 三讀通過的「地政三法」包含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未來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於完成不動產買賣案件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地政事務所)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二) 若是"地政士"詢問實價登錄的問題,要轉不動產交易科;一般所有權人詢問的問題,才轉地價科。
(三) 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的目的是希望促進交易資訊的公開透明,目前並不會據以作為課稅依據。此外,本次通過的相關條文也明定,已經登錄的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才能夠作為課稅依據。
(四) 關於權利人部分,若逾時未登錄或不實登錄,經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最高可處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而對於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等專業人士,則直接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也要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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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30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 Q225.買預售屋欲轉手,是否有轉讓之規範?

一、確認契約是何時簽訂?
二、99年5月1日開始有「預售屋的定型化契約」,其規定繳納房地總價款最高千分之一為限。
三、因此若為99年5月1日以前則需依據契約規範。若是99.5月以後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消保官申訴,此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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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7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 Q226.廢止徵收之法定要件為何?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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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4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 Q227.三七五減租農地租約人是否可將農地變更作為漁牧之用?

(一)依據土地法第106條,一般土地租用若為耕作變更為漁牧之用是不至違反耕地租的。但因涉及到事實認定,若有爭議的話,可依據減租條例第16條,至區公所主張。 

(二)可上地政司全球資訊網>資訊與服務>地政司出版品>三七五減租的法令匯編 查詢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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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1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Q228.如何定義預售屋的主結構物與建材?保固期間為何?成屋是否有如預售屋的保固條款?

一、預售屋的主結構物與建材比較
(一)主結構物:保固15年,包括外觀與內部結構都算保固對象,例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也包括在內。牆面不一定是主結構物,輕隔間或矽酸鈣板都不算主結構,建議再與縣市政府建管單位了解主結構物的定義,要看實體建築物才能了解,會影響居住安全的東西才算主結構。
(二)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保固1年,正常來說契約上會用附件的方式呈現建材的廠牌名稱、規格大小、材質等。

二、成屋買賣未訂定保固期:民間說法將成屋分為新成屋、中屋、舊屋及老屋等,但其區分尚無法令依據,所以內政部並未對成屋買賣訂定保固期。

三、若有成屋買賣瑕疵問題,建議民眾參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向建商主張自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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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8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 Q229.若僅為買賣地上權,僅有房屋問題,無土地問題,實價登錄應如何進行?

一、地上權之買賣移轉,目前並非實價登錄所規定之範圍。

二、依據法規: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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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5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 Q230.建設公司未找代銷業,自行販售預售屋,實價登錄應如何進行?

一、目前建設公司(建築業)自建自售,非經由代銷業居間或代理銷售預售屋的狀況,無實價登錄規範之適用。但仍應由權利人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二、另有關不動產實價登錄相關規定如涉及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部分,除可由地價科回答外,亦可轉請不動產交易科陳啟明專員04-22502159(不動產經紀業)、葉秋容視察04-22502127(地政士)洽詢。

三、依據法規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二)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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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2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Q231.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

※請參考附檔(為法條的附件一)
依據法律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一、各種使用地類別
(一)甲種建築用地
(二)乙種建築用地
(三)丙種建築用地
(四)丁種建築用地
(五)農牧用地
(六)林業用地
(七)養殖用地
(八)鹽業用地
(九)礦業用地
(十)窯業用地
(十一)交通用地
(十二)水利用地
(十三)遊憩用地
(十四)古蹟保存用地
(十五)生態保護用地
(十六)國土保安用地
(十七)墳墓用地
(十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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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9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 Q232.地籍謄本一定要到地籍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

一、地籍謄本至任一地政事務所即可申請全國資料。
二、說明:個人名下有多筆地基資料分散於不同地區,可於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名下全國地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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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6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 Q233.預售屋買賣契約中的履約保證條款之疑義解釋。

一、為預防交屋前建商倒閉,民眾已支付價金而求償無門的情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99年8月16日公告,100年5月1日生效)規定,建商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載名履約保證條款。

二、若建商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未載明履約保證條款,民眾可主張:
(1)依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該定型化契約無效。
(2)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履約保證條款而未載明者,可檢具具體案例及相關資料,逕送房屋所在地之直轄縣(市)政府查處。
*若業者要求簽立「放棄履約同意書」,否則等同無效一事,則非行政機關業務範圍。

三、預售屋買賣契約之訂立,屬私權行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端視買賣雙方合意訂定契約條款內容而定。如有消費糾紛可檢附具體案例及有關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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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3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 Q234.網路何處可查詢臺灣行政區域圖?

一、本部臺灣行政區域圖網站自106年3月27日起停止服務,原網站內之相關圖檔已移至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民眾若有需求,可至該網站下載運用。 
二、查詢路徑及網址:「地政司→資訊與服務→業務介紹→方域業務→編印臺灣全圖及各級行政區域圖」之附件連結處;(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asp?cid=91&mcid=158&qcod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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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0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 Q235.參與市地重劃的土地信託給他人,領取差額地價時是由委託人還是受託人領取?

有關參與市地重劃土地信託他人領取差額地價是由委託人或受託人領取乙節,按市地重劃區之土地所有權人係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故土地信託後,其土地登記簿之登記名義人既已登記為受託人,其參與分配土地及有繳領差額地價事宜,自應為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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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7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 Q236.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應如何區別?

非都市土地於土地謄本上會顯示有編定區域,編定區域上會標示「工業區、農業區、鄉村…等,且也非都市土地會依其使用性質編定18種用地,例如: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農牧、林業…等,只要簡單判斷謄本上有無使用地類別,若有,就會是非都市土地,若無的話,就是都市土地,因為都市土地並不會有特別的標示。

※ 參考法規: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 條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 
第 3 條 
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墳墓、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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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4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Q237.如何投訴地政士?

如地政士有違反《地政士法》第26條第1項「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地政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若經辦理營業登記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查明屬實得依同法第44條第3款「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予以懲戒,故可建議來電民眾檢具具體案例及相關資料逕送當地縣市政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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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1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 Q238.如何更改內政部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內的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任職資料。

請任職之公司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經紀業所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營業員任職或離職備查後,該府即至地政司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任職資料查詢系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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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8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 Q239.馬總統倡議居住正義的實價登錄制度,何謂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於100年12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中,皆有要求實價申報登錄,故合稱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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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Q241.地政三法實價登錄政策何時施行?那些案件需要申報登錄?

地政三法有關實價申報登錄條文均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業已核定施行日期為101年8月1日。自該日起以下3種案件需要申報登錄:1.地政事務所所收買賣登記申請案件。2.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簽定租賃契約書之案件。3.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簽有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成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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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2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 Q240.為何要推動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降低目前不動產資訊不對稱情形,避免不當哄抬房價,在保障民眾隱私權前提下,內政部積極推動實價申報登錄之立法。
  因此,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立法要求交易當事人申報登錄成交價。另民間習慣不動產買賣多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及地政士辦理相關事宜,故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地政士法同步修正,以全面申報登錄成交案件資訊。
  換言之,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政府為推動居住正義、促進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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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9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 Q242.實價登錄後是否會實價課稅

內政部推動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為資訊公開透明。未來是否走向實價課稅,則屬財政部規劃權責。因此,實價登錄地政三法均有規定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因此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前,不作為課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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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6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 Q243.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重點有那些?

1.申報登錄時機: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2.相關處罰規定:違反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義務,將處以3萬-15萬元罰鍰。
3.施行日期:考量修法後施行日期之銜接,爰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規定。行政院已核定自10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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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Q244.是否所有的不動產交易移轉案件皆需申報?

不是。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規定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若非屬買賣案件,如贈與雖有移轉,但並不需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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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0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 Q245.就同一買賣案件,權利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是否皆有申報責任?

地政三法均有實價申報登錄之規定,為避免重覆申報登錄,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述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若無委由地政士登記亦無委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則應由權利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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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7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 Q246.如買賣案件未有不動產經紀業經手,亦無委託地政士代辦過戶,是否需買賣雙方共同申報?

買賣案件若未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亦未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則由權利人(買方)負責申報即可,賣方無申報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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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4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Q247.如房地產合併交易,土地及建物成交價仍需分別申報嗎?

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如該房地產買賣有就土地及建物分別議定成交價,則須分開申報;如係房地合併交易(即未就土地及建物分別議定成交價),則合併申報一個成交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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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1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 Q248.就實價申報登錄之內容項目觀之,所需申報者是否不只房地成交價?

因各界最關切的就屬不動產交易價格,故外界慣稱實價登錄,但依據規定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申報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價格資訊及標的資訊三大部分,民眾需注意價格以外之必要資訊亦需申報,以免不諳法令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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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8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 Q249.親戚間或朋友間買賣,無實際成交契約書者,應如何填報?

此類交易案件,如訂有契約者,仍應依契約內容予以填報。倘如親戚間交易,無買賣契約書無對價者,於辦理申報登錄作業時,有關價格相關欄位得免填,並於備註欄載明「○親等間交易,無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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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5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 Q250.合建由地主出地,建商出資興建者,應如何填報?

仍應依契約內容予以填報,如確無對價者,得於備註欄載明「建商與地主合建建案,無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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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2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Q251.權利人拒不提供契約文件者,應如何申報?

仍請依地政士法第26條之1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另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經紀業及權利人必須提供成交說明書或契約書供地政士申報登錄,故地政士於承接業務前,仍應妥適向經紀業者或權利人說明提供契約相關文件以為申報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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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9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 Q252.未來向地政單位申報實價資訊,可否於買賣案件送件時一併申報?

地政三法係規定買賣案件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實際資訊。因此地政機關將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受理申報,實務上因大部分買賣案件習慣上皆有委託地政士代辦,地政士可於領取所有權狀時一併申報。有委任土地登記機關受理之地方政府,地政事務所可能會規劃設立電腦由申報人於現場自行登錄,申報人亦可在外採線上申報方式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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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6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 Q253.聽說租賃案件也要申報,是否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租賃案件僅限於不動產仲介業受託案件才要申報,且是由仲介業負責,並不一定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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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Q254.如屬預售屋買賣案件,是否亦需申報?申報時機為何?

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預售屋買賣亦需申報,但只要由不動產代銷業者,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一次申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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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30日 星期六

2019年3月27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Q256.紙本申報登錄可否跨所辦理?

原則可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內跨所受理,惟事涉地方自治權責,仍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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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4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 Q257.不動產經紀業或權利人並無提供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供地政士申報登錄,地政士得否以敘明方式申報?

仍請依地政士法第26條之1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另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經紀業及權利人必須提供成交說明書或契約書供地政士申報登錄,故地政士於承接業務前,仍應妥適向經紀業者或權利人說明提供契約相關文件以為申報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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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1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 Q258.由買方出資請賣方興建建築物之買賣移轉案件,如何申報不動產實際成交資訊?

本案申報人仍應依規定申報登錄,另於備註欄中敘明「建築物係由買方(權利人)出資,賣方(義務人)興建,致無交易價格/交易價格異於市場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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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Q260.申報書應設計有權利人切結欄位,以釐清權責。

權利人於申報書認章,即代表其對該申報資訊負責,故申報書未特別設計切結等文字,惟地政士亦得請權利人於申報書中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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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2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 Q261.部分車位買賣無法得知詳細面積,如何申報?

車位面積如可依據地籍資料計算者,均應據實申報,如確實無法計算面積者,得不予填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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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9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 Q262.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需花費,地政士申報增加成本是否可收費?

如不動產所在地已有使用分區線上查詢功能者,上網查填即可,且申報書所需填載僅為大致分類(住、商、工…),較為單純,一般而言無需特別申請分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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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6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Q263.已申報完成後,買賣雙方又修改成交金額,是否需更正申報?

實價申報登錄需按買賣契約(私契)金額申報登錄,如主管機關事後稽查,亦多核對該私契。故如已申報完成後,買賣雙方又修改成交金額,得由申報人撤銷原案重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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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3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 Q264.建物第一次登記案件,地政士無法得知實價,建商不一定會提供,如何申報?

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經紀業及權利人必須提供說明書或契約書等相關文件供地政士申報登錄。申報書關於成交價格等相關欄位,得由權利人認章後,地政士再據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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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7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 Q265.代銷新成屋是否應由代銷業者申報實價,而非要求地政士申報。

於「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研訂過程中,已決議對於已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回歸一般買賣案件受理申報,代銷業無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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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4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 Q266.申請登記時可否檢附實價證明文件併同申報,以免30日忘記申報。

實價登錄條文係規定買賣案件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實際資訊。因此地政機關將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受理申報,實務上因大部分買賣案件習慣上皆有委託地政士代辦,地政士可於領取所有權狀時一併申報,應不致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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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8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 Q268.受理申報登錄之機關,法條僅規定「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實際受理申報之機關為哪一個地政事務所?以不動產坐落地或申報人戶籍或住居所地為準?又如同一買賣有二以上標的物分別坐落於不同地區,應如何申報?

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之。…」如主管機關有委任所屬機關,亦即地政事務所受理申報者,應以不動產坐落地為準。同一買賣案件有二以上標的物分別坐落於不同地區,如登記申請案件需向不同地政事務所申請者,實價申報登錄則比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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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5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 Q269.交易日期若填寫私契日期,可能影響報稅及避免登記罰鍰議定公契日期之需,可否仍依公契日期填寫?

交易日期本應填寫成交案件簽訂契約(私契)之日期,惟為避免當事人對現行報稅等作業產生影響,業已於申報書填寫說明註明亦得依登記(簿)謄本所載之原因發生日期填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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